-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17/2025-00008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事务科 |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社会事务科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社会事务科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社会事务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社会事务科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事务科 | ||
结 案 | 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执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 | 社会事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监督方式 | 服务电话:0375-497665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497666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