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17/2025-00009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拆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区划地名科 |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区划地名科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区划地名科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区划地名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区划地名科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区划地名科 | ||
结 案 | 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执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 | 区划地名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服务电话:0375-4976683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497666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