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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17/2025-000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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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拆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拆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设定依据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划地名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区划地名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区划地名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区划地名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区划地名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划地名科

结 案

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执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

区划地名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责依据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服务电话:0375-4976683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497666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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