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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217/2025-00011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老龄工作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老龄工作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老龄工作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老龄工作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老龄工作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老龄工作科

结 案

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执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

老龄工作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责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服务电话:0375-4976683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497666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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