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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17/2025-00012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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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取缔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社会事务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科

结 案

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执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

社会事务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责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服务电话:0375-497665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497666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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