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732480791X/202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权
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各执勤大队、事故大队(查获单位)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 各执勤大队、事故大队(查获单位)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 各执勤大队、事故大队(查获单位)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支队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手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 各执勤大队、事故大队(查获单位) | |||
执 行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 各执勤大队、事故大队(查获单位)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各执勤大队、事故大队(查获单位) | |||
追责情形 |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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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