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732480791X/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8-30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410400280103355)
发布日期:2023-08-30 浏览次数:11 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博泽  

身份证号:410403********555X 

电话:133****03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驾驶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410400280103355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主要证据材料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适用裁量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无

处罚内容:吊销驾驶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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