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732480791X/202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鹏韶
身份证号:410421********2032
电话:137****037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驾驶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410400280105265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醉酒驾驶机动车
主要证据材料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适用裁量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无
处罚内容:吊销驾驶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