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教体职成〔2023〕12号
- 索引号
- 005452487/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 主题分类
- 职业成人与高级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各县(市)教体局,局属各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21〕392号),规范和完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向合规化、精细化、信息化转变,结合我市中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平顶山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6日
平顶山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平顶山市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升服务学生实习活动质量,防范化解职业院校实习工作领域风险,推进实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21〕39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职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中职学校安排或者经中职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市教体局负责统筹指导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各县(市)教体局负责中职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各中职学校应成立学生实习办公室对实习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在实习开始前一周内将实习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教体局备案。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使用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模块(以下简称实习备案模块)开展实习活动。
第五条 中职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各中职学校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核查实习企业的资质条件,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信息录入河南省中职学校实习备案系统模块备案。
第六条 中职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在实习开始前,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中职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前,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大类不对口的,学生需在线签署知情书。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中职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实习前,中职学校学生(监护人)下载实习备案模块,填写学生本人基本信息后激活账号,进入系统选择可供实习的企业,一个学校可供学生选择的实习企业由本校推荐进入模块的企业和通过审查的自荐企业、学生推荐企业组成,企业也可通过自荐和学生推荐进入实习备案模块,实习备案模块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企业信息查询企业资格、条件后获准进入实习企业库。学生同时可以选择5个及以下的企业实习岗位,实习申请发出后,等待企业确认,最先确认信息的企业为学生该次实习的企业。对备案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出现违规行为、侵害学生权益、投诉较多、工作生活条件、实习待遇发放与描述差距较大等问题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学生实习保险工作。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扎密扎实最后一道风险防线,真正做到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中职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中职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中职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中职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职成〔2021〕4号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企业、中职院校和学生(监护人)等三方以外与实习无关的单位不得参与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三条 充分开展实习岗前培训。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学生岗前培训是保护学生安全健康、提高学生适应能力、顺利开展实习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完成由学校向社会、学生向员工转变的第一步,也是学生了解企业文化、职业精神,完成自我定位、职业规划的开端。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中职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 中职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十六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职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与中职学校共同制定实习方案等,提供和安排的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开展学生实习安全培训,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三)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四)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五)与中职学校共同对实习学生做好鉴定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条 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中职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中职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中职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中职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中职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河南省中职学校实习备案系统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第二十三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完成实习申请后,学生所在学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习学生的编班分组,与相关企业签署实习协议,指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需要在实习备案模块与学生建立联系,确定学生到实习单位的交通方式、交通费用承担方式、到达企业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学生实习期间,指定的实习指导师傅应与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进行学生的实习指导,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过程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要对企业实习条件、指导情况、专业对口情况、实习待遇等进行线上评价,学生认为企业实习情况与线上备案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进行线上投诉,实习备案系统将提醒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和确认。学生反映属实的,学校须通知企业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的,学校可以终止学生实习,并在实习备案系统中进行投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理。学生对实习企业的评价结论将作为下一年该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的重要参考因素。学生实习结束,与企业完成互评后,本次实习结束。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择停止当前实习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再次选择实习企业完成实习。无故拒绝实习或不遵守实习协议的,学生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除学生个人严重疾病、残疾、重度心理障碍和退役士兵外,所有职业院校学生(含职业本科学校学生、非全日制、被高职扩招录取的弹性学制的在籍学生)均应在毕业前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生守则
(一)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服从学校和企业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必须获得所在学院批准,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后,方可进行实习。
(三)尊重实习单位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其他员工。
(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五)做到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遵守法纪和社会公德,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 中职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中职学校,由中职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构成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学生实习责任追究制度,对实习管理有关工作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职业院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约谈有关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涉事学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明确具体责任人,对于连续因同一问题列入台帐的中职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通报学校、处理有关责任人。可能触犯《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的,要责令学校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同时将有关责任人和实习单位违法线索通告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