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教体职成〔2023〕6号
- 索引号
- 005452487/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 主题分类
- 职业成人与高级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各县(市)教体局,局属各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职学校根据市场需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设置专业,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和专业布局,依据全国、全省职教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现代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平顶山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5日
平顶山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平顶山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增强职业院校专业结构与我市产业结构的匹配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2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职成〔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中职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自身办学定位及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中职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教学文件,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技能标准、考核标准、毕业标准等。要根据教育教学文件有关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合理。其中,每专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应或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三)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四)有专业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课程管理、队伍管理、教学实施管理等制度。
(五)有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应当在骨干专业(或专业群)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和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在教学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工作。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对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含专业方向调整)和专业教学改革的计划、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实践教学场所建设、改造的计划、方案进行研究或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艺术、体育类和特殊教育中职学校的专业设置条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控制新增专业数量。对毕业生不满三届的新设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每年专业净增数量(新增专业数与撤销专业数之差)不超过6个,其他学校原则上每年专业净增数量不超过4个。每所中等职业学校1年制(仅用于高中起点中职学生培养)专业净增数量不超过1个。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专业大类形式申报专业,同一专业的不同学制需分别申报。原则上不新设教育部目录外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与原则
第七条 中职学校设置、备案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其他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行业、企业专家,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中职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中职学校开设医药卫生类、司法服务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各县市教体局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由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设。
第十条 中职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需按照新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手续重新设置、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校外专业教学点(班),不得与无相关专业办学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班)。
第十二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内涵及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合格性评价制度和办学水平评价制度。对新设专业,中职学校应当在有首届毕业生当年开展专业合格性自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中职学校自评结论进行复核评价。对非新设专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评价,评价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招生;结论为“不合格”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该专业点,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中职学校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中职学校专业备案、专业合格性评价和办学水平评价等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并将招生计划、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机制。完善专业技能抽(普)查制度和公共基础课普测办法,专业技能抽(普)查或公共基础课普测合格率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两项均低于60%的专业,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十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保持招生专业总数量动态稳定,对报到率和就业率低、学生流失率高的专业应暂停招生并予以整顿,对连续三年未招生专业应予以撤销。对部分短期新设较多的专业要持续加强引导调控,避免过多设置低成本专业,防止单个专业招生规模过大。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学校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集中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结合专家指导委员会意见,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应于独立设置的中职学校以及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其他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