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73/2024-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09-04
  • 主题分类
  • 2024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提高煤矸石利用效益及降低危害性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浏览
提案号
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1号提案
提案者
任海波
标题
关于提高煤矸石利用效益及降低危害性的建议
提案内容

关于提高煤矸石利用效益及降低危害性的建议

任海波  河南城建学院材料与化工学院教授

煤炭在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大量的煤矸石,在一些矿区,煤矸石占整个煤矿开采量可达1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现存 2000余座煤矸石山,贮存煤矸石超过50亿吨,而且这一数量还在不断增加。煤矸石的大量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煤矸石中的有毒重金属产生环境问题。煤矸石中除含有SiO2、Al2O3以及Fe、Mn等常量元素之外,还有其他痕量元素,如Pb、Cr、Hg、As、Cd等,这些元素多为有毒重金属元素,煤矸石受到降雨喷淋或长期处于浸渍状态,有害成分溶解后进入水体、土壤,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危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业。

二、煤矸石自燃产生有毒气体。煤矸石大量长期堆放导致其内部温度不断升高,当温度达到可燃物的燃烧点时,矸石堆中的残煤便可自燃。自燃后,矸石融结并放出大量的CO、CO2、SO2、H2S、NOx等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

三、煤矸石的大量堆放对人民群众产生潜在威胁。煤矸石的大量堆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外,如果堆积过高、坡度过大或受到人为开挖、爆炸或暴雨侵蚀时,易形成坍塌、滑坡、泥石流等事故,严重时也将引起地质灾害。同时,在煤矸石中含有许多有害的固体小颗粒,在风的作用下到处飘动,影响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

四、煤矸石的内在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煤矸石组成复杂,成分较多,当前基本没有对其进行分质、分类使用,主要用于制烧结砖、路基材料、井下充填料等,利用价值不高。

为此建议。

一、对煤矸石进行分质利用。根据矿区以及煤层开采区域的不同,产生的煤矸石有页岩、砂岩、石灰岩、粉砂岩、砂砾岩、泥岩、黏土岩等种类。对煤矸石山尤其是新产生的煤矸石进行分质处理,对于力学性能较高的页岩、砂岩和和石灰岩煤矸石,可以直接破碎成优质建筑砂石骨料;对于强度较低的粉砂岩、黏土岩和泥岩等煤矸石,可以作为传统硅酸盐产业(如水泥、玻璃、陶瓷)的原材料;另外,对于泥岩和粘土岩煤矸石,经活化处理后可作为混凝土中替代水泥的优质原材料。通过分质处理和使用,不仅可以固定煤矸石中的有害成分,更能提高煤矸石的使用效益。

二、防止煤矸石的自燃。煤矸石的自燃将释放出一定浓度的有毒气体,为了避免煤矸石的自燃,根据不同类型煤矸石可能产生自燃的特点,在煤矸石进行堆积时,可以分别采取注浆法、洒水法、微生物脱硫法、分成堆积法等方法,防止煤矸石的自燃。

三、对煤矸石山进行生态治理修复。一是要放缓坡度。为了避免矸石山滑坡塌方现象,应使矸石山的堆放坡度不超出30°。二是要分层碾压。将现有的矸石的倾倒方式由“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进行分层碾压,压实后喷洒石灰水。三是要进行黄土覆盖。通过覆盖黄土,不仅可以隔绝空气进路,尽可能地避免自燃的发生,同时,在覆盖黄土以后,可以进行有关植被甚至经济作物的种植,有效避免煤矸石粉体的流失。

承办单位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21号提案的答复

任海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煤矸石利用效益及降低危害性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政策制度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办法》制定工作,组织专班力量,市人大副主任韩宏亮亲自挂帅,对该项工作进行调研指导,进行了大量座谈、调研活动。

前期,由市委、市政府第一生态环境督导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形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平煤集团北部矿区煤矸石产生及综合利用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报告》对我市北部矿区煤矸石综合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在专班成立之后,专班成员分赴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朔州市等产煤地区考察学习,并与平煤集团有关领导和平煤环保部、集团环保公司、平煤神马铁运处、舞阳钢铁公司、平东站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又对宝丰县没梁庙货场、郏县李口镇一矿北三风井、张南村张寨山等地进行了现场踏勘。到鹤壁市参加了全国第二届煤矸石综合利用经验交流大会,并邀请中散协煤矸石综合利用专业协会的会长、相关专家到我市,对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把脉问诊。同时也借鉴了《阜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办法》起草完成后,已书面形式征求了宝丰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等21个地方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20208月,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印发实施了《平顶山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2022号),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细化工作措施

《办法》针对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方面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明确规范和要求。

一是界定概念。办法》第二条对煤矸石及其综合利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范种类及利用范围。

二是建立机制。办法》要求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和发布我市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三是明确标准。《办法》明确了矸石减量化的要求及工程填埋的技术标准。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的排放,制定分年度减量计划,确保实施到位。 《办法》规定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的,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四是优化运输。《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依法划定煤矸石汽车运输禁运区,确需汽车运输的必须使用新能源密闭车辆,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洒。矸石周转场应当在禁运区之外建设,并符合全密闭等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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