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检互认是群众就医诊断前至关重要的“最初一公里”。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是一项涉及民生关切的重大事项。
2022年3月,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目前,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已基本建成,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不断完善,已有204个地级市开展了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特别是去年11月,国家卫健委在全国医疗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发布会上指出,力争用三年时间开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攻坚行动并取得标志性进展。
去年9月,省卫健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河南省加快卫生健康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豫卫发〔2023〕1号),明确到2025年,“现场实时化、内网敏捷化、外网灵活化”的卫生健康网络支撑体系基本建成,将有效支撑卫生健康大数据交互和智能化分析、数字影像共享和互认。今年1月4日,省“便民就医优流程”七项举措启动会召开,会议指出,要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线上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23〕38号)要求,充分利用省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平台,对医疗检查检验结果进行线上互认,并适时扩大互认项目范围,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中医、妇幼)全覆盖。
多年来,我市把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作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优化就医流程、减轻病人医疗负担的重要抓手,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扎实推进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早在2013年,就下发《关于关于深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平卫医〔2013〕47号),成立专门组织负责,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制定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部分结果互认方案,促进互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基于更加有力推动这项工作,《关于建设平顶山市基于医疗影像云的“医疗医技云平台”项目有关事项的报告》已上报,项目建成后,将有效实现区域协同和分级诊疗,区域内医学检验互认、医学影像共享即将成为现实。
然而通过调研也看到,该项工作的推进还不太理想,由于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不健全、医疗资质不对榫等现实因素制约,我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检验结果“不能认、不敢认、不愿认”的情况依然存在,与群众的期待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及《关于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线上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23〕3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相应风险分担机制。厘清互认工作中权责归属问题,推行责任分配机制,确保不因结果互认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如由职能部门牵头,建立并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购买相应保险给予保障等。
二是建设完善的互通互认平台。一方面,强化信息支撑,在全市范围加快构建完善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平台,汇聚形成市域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大数据库,打破“医疗信息孤岛”。另一方面,拓展医学影像云技术应用,通过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制度重塑等方式进行网络化三维可视化重建,以便更加直观、准确、快速地分析诊断疾病,实现高质量、便捷化共享互认,全面解决“不能认”问题。同时,高度重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建立完善的符合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场景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全周期安全管理。
三是细化明确共享互认规则。市级临床检验中心、影像检查等相关质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指南,统一质控标准,规范检查前、中、后全流程操作,确保属于互认项目范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应予认可,着力破解“不敢认”问题。
四是健全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将开展互认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激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增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责任感。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破除“以检养医”怪圈。如稳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实行门诊打包付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不能因医检结果互认,调减医保预算总额。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绩效分配机制,将临床医生开具检查检验申请单数量与临床医生绩效收入脱钩,将执行检查检验互认共享情况纳入临床医生绩效考核指标,有效破解“不愿认”问题。
五是积极开展广泛宣传。公示互认项目清单,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政策宣传,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结果互认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提升患者对诊疗活动的配合度。同时,切实保障与患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如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