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规范三轮和四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收到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认真学习建议内容,一致认为王代表针对加强三轮和四轮电动车管理,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行之有效的进行监管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考察,经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备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是一种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工具。目前三轮、四轮电动车种类较多,其特点是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局高度重视,在职责范围内不断加强对电动三、四轮车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一、电动三、四轮车产品属性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产品,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等,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社会公开发布,建立《目录》管理制度。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处罚。
二、电动三、四轮车标准问题
一是电动三轮车标准问题。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因此,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三轮车必须在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和国家强制性认证以后,才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是电动四轮车标准问题。关于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专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多次讨论,形成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已于2019年9月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此该标准至今仍未发布。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市场监管职能,不断强化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市场监管。针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监管,主要工作开展有:一是加强生产销售领域监督检查。在生产领域,重点检查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获得强制性认证资质情况、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要求企业严禁超出CCC强制性认证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销售领域,重点检查CCC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一致性证书等,督促销售单位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进货关。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913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销售单位917家,发现问题20个。二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结合12315投诉举报信息,广泛筛查线索发现违法行为,严查电动三轮车产品经营中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及仿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不一致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电动车销售单位行政约谈。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销售单位进行集中约谈,宣讲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与商户签订了《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社会公开承诺书》,要求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提案》的建议,我局将依据职能持续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监管,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工信等部门开展电动三、四轮车治理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您对我局后续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2024年7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88129
联系人: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