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579217291/2024-00011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主题分类
  • 2024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加强犬、猫等非食用动物防疫及检疫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143 浏览
建议号
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号
建议人
张扬
标题
关于加强犬、猫等非食用动物防疫及检疫问题的建议
建议内容

存在问题:一、犬、猫等宠物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独特伴侣动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宠物行业快速增长,家庭饲养宠物数量持续增加,流浪动物数目庞大,宠物人畜共患病防治难度相应增加。虽然犬、猫等非食用动物疫病防疫问题也在不断得到重视,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不同于传统用于生产肉、奶、蛋等动物产品的农场牲畜,根据农业农村规定,犬、猫以及水貂等为非食用动物。因为饲养成本等因素,流向餐桌的猫肉、狗肉大多来源于偷盗、猎杀等不法手段。犬猫等非食用动物运输、屠宰、销售等检疫流程没有得到规范,食用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建议内容:加强犬、猫等非食用动物的防疫及检疫。

意见说明:首先:进一步落实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防疫责任,从事宠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宠物防疫工作。明确流浪动物管理职责主体,设置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其次:给予狂犬病等严重人畜共患病免疫注射在宣传、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设置定点免疫接种点。最后:认真开展犬、猫等非食用动物产地检疫。根据免疫记录、抗体检测等凭证结合临床检查情况,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加强犬、猫等非食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疫的应依法进行处罚;主动排查运输、屠宰、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犬、猫;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规调运非食用动物等违法情节。

承办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主办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张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犬、猫等非食用动物防疫及检疫问题的建议”的建议,经我局研究决定,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和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加强我市养犬管理,保障市容环境、公共秩序和市民人身安全,2021年12月25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平城管委办〔2021〕1号),根据责任分工,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因养犬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养犬行为、流浪犬收容与管理、犬只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犬只领养手续办理、捕捉暂扣和无主犬日常饲养、收容场所的日常消毒和排泄粪便的清理,查处遛狗不牵绳、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市区犬只排查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小区)负责;公共区域如公园、广场、游园等场所的遛狗、流浪狗,由园林养护部门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安排部署各辖区对兽医门诊、动物诊疗机构、犬类定点免疫场所开展规范工作:一是摸底排查,对辖区内所有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和兽医从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摸底排查诊疗场所的诊疗资格及兽医执业资格、执业人员、内部布局、仪器设备、规章制度、案管理等情况;二是严格审查,对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清理整顿,重点对动物诊疗机构选址布局、人员资质与结构、设施设备、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逐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动物诊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三是加强监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档案记录、兽药使用及疾病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使用违禁、假劣兽药及非法行医活动,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对照辖区各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性、专业性、交通便捷性等因素,通过实地调研、筛选,最终在市区范围内确定了15家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类定点免疫点。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明确“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目前,我市犬、猫产地检疫检验由属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相关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今年,省农业农村厅计划下发《进一步加强犬只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已完成征求意见,该文件将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犬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适应犬只检疫监管新形势,对我省犬只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免疫管理、产地检疫及疾病监测和实验室管理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履职,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犬、猫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犬、猫疾病预防知识,提高群众主动防疫、检疫意识。

感谢您对犬猫防疫、检疫工作的关注,希望以后继续对我局工作给予支持。 

 

2024年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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