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03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主题分类
- 平顶山市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为加强政务公开管理,不断推进全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要求,对照国务院部门印发的各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全面梳理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平顶山市政务公开目录清单》中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监督监测和第三方评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机构撤销或合并,职能划转或重组;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调整清单之前,有关部门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申请调整的部门应将调整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7日
附件:1.平顶山市政务公开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