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主题分类
- 平顶山市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第五十条要求及授权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政府各部门(不包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于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2月20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当同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市政府于3月31日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内容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
主要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附则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一、总体情况
(文字描述,篇幅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3.其他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文字描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文字描述,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在此处报告。)
附件2
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中宣办发函〔2019〕538号)收悉。经深入研究,并充分征求中央编办综合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司法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等单位意见,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原则上按行政机关对待。
二、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充分考虑党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机衔接,原则上,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他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三、加挂在同一个党的工作机关的多块牌子,在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发布,也可以分别发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此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四、其他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情形,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