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定范围:在我园就读的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二、认定原则: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幼儿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认定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园就读的幼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列入受助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残疾幼儿。
(二)幼儿家长或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学前教育儿童家庭租住高档社区或拥用高档交通工具;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四、认定机构与职能
1.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工作。
2.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幼儿园老师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3.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家委会代表、班主任为成员的审核小组,负责民主认定审核工作。
五、认定程序
1.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写《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
3.幼儿园认定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按照本制度并结合幼儿实际情况,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否具备申请困难资助资格。
4.幼儿园要组织本园的认定审核小组成员对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入户调查工作。认定小组要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认定审核。
5.幼儿园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在全园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老师、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幼儿园负责将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存档,建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档案。并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困难幼儿的相关信息。
六、监督与管理
1.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是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加强对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2.幼儿园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