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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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21〕33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职业院校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 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5日

河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促进河南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技术技能传承和创新成果,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体现产教融合发展生态,对接河南产业发展需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推动多方合作开发教材,更好地对接河南产业发展。

  第五条  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基本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服务保障、检查评价、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等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材管理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并据此制定我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制度规范;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地、各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省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教材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对教材出版资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教材盗版盗印,规范职业院校教材定价和发行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政策,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

  第九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十条  实行国家、省两级教材规划制度。省教育厅牵头重点组织规划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省级规划教材要体现中原文化特色、河南产业布局结构特色。

  第十二条  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进行规划,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程序由省教育厅确定,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服务教师教学、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

  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其他教材编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高水平学校或优质学校等、在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取得优秀教材奖、教学成果奖等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当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行业企业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教材动态更新调整机制。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教材修订由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

  第二十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探索开发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以及相配套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的职业院校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涉及意识形态属性的教材还应当送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十三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三),第十六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通过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教材,应当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作为教材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接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三十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出版单位要确保教材编校质量和印刷质量。

  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职业院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当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提出初选意见。学科专业组应当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

  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

  第三十五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决定选用结果。

  第三十六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省教育厅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教材以及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树立服务保障意识,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四十条  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对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一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的支持。

  第四十二条  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  对接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职业院校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教材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厅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省教育、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各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地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相关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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