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细则
发布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细则


为保证全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河南省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救助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下列情况学生,优先资助。

(一)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义务阶段的孤儿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五)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申请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符合优先资助的贫困生要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设专人负责审核,对家庭脱贫,返贫等情况及时修订,实行动态管理。

贫困生评审工作小组:

组长:荆小辉

副组长:王玉玲、李新慧、王学东、张海

成员:谢斌、王梅、雷恒旭、张咏梅、魏娜

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学生的名单送往平顶山市学生资助中心。


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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