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的转学,校长都要亲自把关、严格审核。不符合入学或转学条件的学生,不予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符合条件的学生,校长要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
第三条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二、学籍建立
第四条初一新生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管理员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1个月内完成新生的录取调档工作。
第五条学校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国网省网双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转学
第九条 转学
(一)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学籍异动,审批过程在国网上完成。
(二)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局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一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学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学生不准退学。
第十四条学校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学校及时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五、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十六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同意并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六、毕业
第十八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七、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
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