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学校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学校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4.学校工程建设资金审批、使用。

5.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职称晋级、“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7.学校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8.学校党的建设、学校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9.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对学校违纪人员的处理。

11.学校向教育体育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3.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学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学校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学校部门组长级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学校教职工、专业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学校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学校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

2.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

3.学校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4.学校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决策方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校长办公会、教工代表大会等。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总支部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2.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教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执行末位表态制度。

(五)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任(解聘)管理干部。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

2.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前征求总支部委员的意见。

(六)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2.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执行末位表态制度。

(七)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执行末位表态制度。

4.按学校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5.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

(八)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学校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

(十)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十一)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五条 决策执行

(一)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学校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五)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条 决策监督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二)学校党总支应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四)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党总支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学校及本校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及教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6.未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党总支、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学校班子会议通过后报教体局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平顶山市第四十二中学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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