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24-11-05 浏览次数: 浏览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各处室、年级部、班级应熟知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与程序,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遇到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序应对。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全校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事件。包括:校舍倒塌、火灾、师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死亡或重大伤害;学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校园内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内发生师生严重闹事、停课、罢课等群体性事件;校园内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问题等。

    第五条:本预案中突发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三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校园小范围火灾;师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无生命危险的伤害;学校车辆发生无师生伤亡的交通事故;校园内发生十人以下轻度症状的食物中毒;学校发生小范围的常见性传染病;其他对正常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但可短时间内解决的事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校舍倒塌;学校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师生严重伤害的事件;学校车辆发生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校园内发生症状严重的师生中毒或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中毒事件;学校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或发生较大范围的传染病;其他对学校正常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造成学校重大财产损失的校舍倒塌或校园火灾;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师生死亡的事件;学校车辆发生师生死亡的交通事故;校园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师生中毒或三十人以上的中毒事件;学校发生数量较大的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且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其他对学校正常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组织管理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处室、年级部、班级负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本单位处理不了的,交由主管处室或所在年级处理。需要各单位协调的,报至主管副校长。

    第七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处室、年级部主任、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任建华(兼),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和较大及以上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八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队长:任建华(兼),副队长:梁  栋、郝继锋。人员由学校办公室、政教处、总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处室协助分管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处理时的报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员疏散、安置、救护及现场维护等工作。办公室平时应组织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学校政教处重点负责组织学生的疏散、安置、救护工作,必要时督促班主任通知家长。政教处要保存好全体学生通讯录。

总务处负责疏散、安置、救护所需物资、器材的准备工作,同时负责校舍、水电等学校设备安全性的检查、维修工作。

    各处室、年级部主任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理,较大及以上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及时向上级报告等。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以及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和下步打算等。

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的第一时间报告,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报告受理单位,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

    第十三条:学校办公室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将本次事件的整体情况、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五、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处理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自身力量并迅速请求社会各有关方面快速开展各项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立即指挥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原则上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一般性突发事件:接到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处室、年级部主任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具体决定以下事宜:①了解协调对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决定下步处理的跟进措施;②根据事件情况决定亲自或派相关处室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理事件;③决定并落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④决定突发事件处理的其他事宜。

    2.较大突发事件:接到较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主管副校长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具体决定以下事宜:①迅速决定亲自或派相关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处理;②决定并落实报告相应的救援机构积极开展救援工作。③决定是否召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分队赴事发现场协助参加救援工作;④决定并落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⑤决定并落实相关领导与新闻部门通知;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3、重大突发事件: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校长、书记必须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具体决定以下事宜:①带领人员赴事发现场帮助协调事件处理;②决定并落实报告相应的救援机构,积极开展救援工作。③决定是否指派相关人员去事发现场指导、帮助突发事件的处理。④决定并落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⑤帮助协调新闻部门客观报道事件真相;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基本控制后,应成立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相关责任,认定事件性质,形成调查报告,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调查原则由学校组织调查,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调查报告,上报时限一般在突发事件事态基本控制后10天以内,此项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政教处协助。较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系统外专家)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调查完成时限一般在突发事件事态基本控制后15天以内。

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学校有关处室人员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处理受到影响或者事态扩大的,给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以相应的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突发事件接报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导致事件处理受影响的;

(2)有关人员后勤保障不力,延误突发事件处理时机的;

(3)有关人员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未经领导审签,导致错报、漏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以相应的处分。

(1)管理混乱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

(3)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导致处理时机延误的;

(4)拒绝、阻挠事件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预案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四十一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

队  长:任建华  副队长:郝继锋  梁  栋

队  员:樊文杰  刘占领   李茹斌  王三伟   陈  飞

程培浩  吕锡铭   韩博   孙乐乐

     学校值班电话:7695822(门卫) 7695763(办公室)

                    7695705(政教处)7695725(总务处)

    学校地址:卫东区五一路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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