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四十中学考勤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第四十中学考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作风建设,强化考勤管理和纪律约束,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及二级机构考勤办法》,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平顶山市第四十中学考勤办法》,(以下简称《考勤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考勤实行电子签到签退制度。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公示上一月考勤情况,同时向学校各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通报。

第三条  在学校实行电子签到签退的教职工指以下对象:    

(一)学校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其他应纳入学校考勤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工作日内,每天分上午签到和下午签退。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签退的视为早退。迟到 2 小时及以上的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不签到或不签退的一律视为旷工。如有特殊原因未及时签到、签退的,需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行管工勤人员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学校办公室备案;普通教师由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同意后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天数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一般病情需要请病假的,病假时长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病假申请日期如相连或过完周末、节假日后相连的,累计连续计算);病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应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或其他相关治疗手续;没有提供以上相关手续的又未按时考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期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八条  凡工作期间需要外出学习、出差的,必须持相关文件或有具体事由,按照审批权限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未经签批或签批后未在办公室备案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书记)离开平顶山一天以内的,经主管副局长和网格化联系副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经主管副局长和网格化联系副局长批准后报局长批准。副校长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主管副局长和网格化联系副局长批准后报局长批准。凡因参加培训请假一天以上的,按培训事项归口,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报局长批准。请假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局办公室,一份交局人事科备案,假后要及时到岗并到局办公室、局人事科销假。中层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长批准。教师请假半天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至三天由主管副校长批准,三天至七天由校长批准。全体教职工(教师及行管工勤人员)请假七天以上的,均由班子会议商议一致通过后批准。教师有课时请假,必须提前半天报教务处调课,班主任请假要同时报政教处。行管工勤人员请假半天由处室主任批准,一天至三天由主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和批假证明,三天以上需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手续。请假申请单经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假后要及时到岗并到办公室销假。

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等假期亦要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条  凡工作期间请假的,必须先递交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单,待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申请单需一式两份,请假当天将请假申请单分别交教务处或所在处室(教师交教务处,行管工勤人员交所在处室)、学校办公室同时备案。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及时办理请批假手续的,可由其家人或本人委托同事及时办理,也可本人事后2天之内补办请批假手续交学校办公室备案。请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十一条  考勤的情况将作为个人平时考核、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凡迟到、早退情形每月累计达3次的,按旷工半天处理,通报批评。如果是处室负责人的,由学校分管领导与其提醒谈话;其他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与其提醒谈话。凡迟到、早退情形每月累计达6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通报批评,由学校分管领导与其提醒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按照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执行。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缺勤3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以内的,工资照发;(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本《考勤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考勤、请假等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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