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四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章 学籍完善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四章 成绩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六章 转学
第七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八章 信息变更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章 信息保密与公示
第十二章 其它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1条 初中毕业生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学校可根据当年全省中招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对符合条件的考生予以录取。
第2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其本人必须凭准考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学校必须严格审核新生的录取信息与其准考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并保留其身份证、户口本复件,准考证原件。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一般程序是依次向班主任、年级长申请,由学籍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然后凭批条到教务处找学籍管理人员备案),学校可暂时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查明原因后,可先予以公示,待公示期满后,可以做出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3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改号。
第4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凡未经普通高中录取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准增补学籍。
第5条 学校开学之后补录的新生,必须经由学籍管理员备案;若未经学籍管理员备案登记,造成该生未及时注册学籍,产生的问题和纠纷由私自同意其入学者负责,学籍管理员不承担责任。
第6条 学校开学之后补录的新生,若录取时间已超过新生学籍注册截止日,将不能注册学籍。
第二章 学籍完善
第7条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后,学 校会按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的程序规定和时间规定,为新生提供完善学籍的服务和通知。
学籍完善分为两个部分:
1.由校学籍管理人员为在籍学生照相,采集人像信息;
2.由学生本人根据学籍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指导,自己在网上完善文字信息。
学籍信息不完善的学生无法参加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第8条 高一新生第一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照相和完善个人信息,该生的学籍信息将被锁死,以后的学期将不能补充照相和完善个人信息,也将无法报名参加河南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以高中应届生身份报名参加高考。
第9条 学生自主完善学籍后,可关注省网学籍微信公众号与本人学籍辅号绑定,方便查阅本人信息。
第10条 新生入学注册和完善学籍主体工作完成后,学籍管理员要统计出信息不完善的学生信息,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11条 所有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注册一次,由班主任提供名单并签字确认,以检测学生是否正常上学。每学期开学不及时注册的学生,其信息将被锁死,过期后无法补充注册。
第12条 自2019级新生开始,只要该届学生学籍位(即该届招生指标数)已满额,日后将无法转入新的学生。
第13条 每学期注册工作截止前10天,学籍管理员要统计出未注册学生信息,由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14条 在籍学生若出现任何一个学期未注册,都不能正常申请毕业。
第15条 若出现学生该学期正常在校,但却未能正常注册,将根据工作程序追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成绩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16条 每学期末,班主任要及时将本班学生的学分成绩、综合素质表现及评语录入学籍相应模块内。学生在假期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查阅本人学分和综合素质表现及评语。
第17条 每个班级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录入不能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个IP地址。
第18条 若下一学期开始注册工作后,上一学期的学生的学分成绩、综合素质表现及评语将不能继续录入,日后也不能进行补充录入。
第19条 每个班主任要按学生真实的表现进行评价,评语不能千篇一律,不能内容过少,更不能出现错误。
第20条 学分不足或缺少任何一期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该生将无法完成毕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21条 学生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第22条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向学校申请批准,等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23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班主任签字、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保留学籍。
第24条 休学的开始时间以申请提交时间为准,申请原因必须如实详细记录。上传的申请文件一定要清晰、完整,否则将驳回申请。
第25条 高一上学期、高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前15天至成绩合成公布、高三全学年不能申请休学。
第26条 休学周期要算好,不能与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报名时间相冲突。
第27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视病情可令其休学。
第28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休学结束前一个月提交复学申请(写清复学原因、复学年级)。办理休学时的班主任和学籍管理员要及时通知学生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第29条 休学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学籍管理部门。
第六章 转学
第30条 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转入、转出学校不在同一属地范围之内(跨县、市、省);
2.学生随父母工作调动而需要跟随父母就读,或学生因户籍变动需要到新的户籍所在地就读;
3.转入学校该届学籍位有空额;
4.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其转出或转入。
第31条 跨省的转学,必须先在国网学籍系统申请提交,通过后再在省网学籍系统提交,涉及的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必须由转出学校出具纸质文件(加盖学籍专用章)。原则上我校不接受省外转入学生。
第32条 高一上学期、高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前15天至成绩合成公布、高三全学年都不能申请转学。
第33条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学号顺延。
第34条 学生转出应由学生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长及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开出转学证明。
第35条 学生申请转学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学生家长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户口本原件、父(或母)原现工作单位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
第36条 跨县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跨省辖市转学的学生须经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跨省转学的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委托省辖市办理)。
第37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本、高中学籍表等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到转入地县(市、区)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38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部门行政部门批准应予以转学。
第39条 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经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
第40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第41条 学校严禁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42条 同一名学生每学期只能转学一次,不能在同一学期两次申请转学。
第43条 所有转学一旦完成,将不可逆。
第七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44条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学生本人、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一旦办理退学手续成功后,将没有高中学籍信息,学籍信息也无法恢复或还原。
第45条 严禁人籍分离等违规现象。任何学校的学籍信息必须与在校学生实际一致。
第46条 学校不得接收来自外校的借读学生,如因私下接受借读者,出现问题和纠纷,将由接收学校负全责。学籍管理工作人员不负任何责任。省、市两级学籍管理部门将不予协调解决。
第47条 学校严禁接受学生要求保留学籍而实际学生不在校的申请。不实际在校的学生将不能正常注册,不能获得学分和学期综合素质评价,也无法完成毕业。
第48条 对于中途离校且未履行任何正常手续的学生,班主任一定要及时上报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校纪规定,分阶段发布处分公告,并及时通知学籍管理员。一旦符合勒令退学等更严重处分条件,学籍管理员要先公示15天后,由学校出具取消该生学籍信息的文件,班主任、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再取消该生学籍信息。
第八章 信息变更
第49条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变更,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正式申请,申请书和证明必须严格按标准格式(内容和形式不能有一丝问题)出具,并由主管校长和校长签字批准。
第50条 对于学生民族、户籍等高考照顾性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改动,除非学生本人能出具公安部门签发的标准性更改文件,并由主管校长和校长签字批准。
第51条 学生班级信息的变动申请仅限每学期开学注册结束前15天,并由班主任、年级长、主管校长签字后,递交学籍管理员进行系统内调整,其它时间不予办理。若因私下为学生调班,造成期末无法对该生录入学分和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责任由参与调整者负责。
第52条 信息变更的审核权限由地市级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53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各学期正常注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54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55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56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公告,学生管理部门务必同时告知学籍管理员。
第57条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58条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59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60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章 信息保密与公示
第61条 对于学生学籍信息内容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泄他人,更不能外泄至公共空间。
第62条 若学生本人因自身原因需要知晓本人学籍信息,必须要提供信息需求方介绍信并由校长签字同意,学籍管理员可进入学籍网中查询到该生信息页面,由学生本人手抄信息,不能打印和拍照页面。
第63条 若上级审计等部门需要学生信息,只提供足够其需要的最小信息量。
第64条 在某些需要对学生信息进行公示的工作中,原则上仅局限于校内空间和学校媒体,并且只公示要求的最小信息量。
第65条 学籍系统登录用户名、密码、令牌、学籍专用印章等仅限学籍管理人员知晓和使用,其他人无权使用。
第十二章 其它规定
第66条 学校有义务为正常在籍在校学生提供如学业水平考试、高考、体育达标等服务,若有欠费问题,则学校可拒绝提供上述服务。
第67条 对于已交书费但未实际入学领书的学生,学生可凭书费条在该学期行将结束时找年级长,由年级长开具领书单后自行到教材管理员处领取当学期应发的全部书籍,然后由年级长将剩余书费退还学生本人,若不足以抵充,学生必须补齐书款,否则视为自动退学、退籍。
第68条 学生在申请转学、取消学籍、修改信息等申请时,必须不能有欠费问题,否则学校可拒绝办理。
第69条 有关学籍的规定要求,班主任和学籍管理员要主动告知学生及家长。特别是针对新生不报到注册、中途退学、休复学、新学期后不到校,班主任和学籍管理员要主动告知其后果,并保存已告知证据。
第70条 省网学籍信息与国网学籍信息必须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