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物品购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物品购置管理办法

 

一、物品范围

1、办公用品:文具、文印用材、清洁用品、粉笔等。

2、办公用具:速印机、空调、饮水机、办公桌椅、资料柜、沙发。

3、实验用品:实验器材、试剂、服装。

4、教学器材:体育、音乐、美术器材,其它科目器材。

5、电教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投影仪、计算机、VCD、刻录机。

6、其它用品:照相机、锅炉等。

二、购置程序

1、学期初由各部门(中学、小学、总务)上报预算,经学校党政班子审核并确定预算结果。

2、部门负责人按预算计划交物品购置申请,经行政副校长审核,并签署符合购置计划意见后,报请校长同意并签字,方可实施物品采购工作。

三、购买

1、办公用品按教师每人每学期20元,教辅人员每人每学期15元的标准,由仓库保管员、中小学部各一名职工代表集体一次性按计划购置 。部门负责人及行政副校长对所购物品的质量、价格进行检验,验收合格,由物品购置者,验收者签字,并做好物品登记造册工作,仓库保管员根据计划发放物品,物品使用者签收。学期末学校财务人员、保管员、总务主任按预算计划、物品使用者的签单清库。

2、实验用品除实验器材外,属于低值消耗品,由实验员及相关学科教师两人以上购置。

3、办公用具、教学器材、电教设备等多属固定资产,由校职工代表、行政副校长(总务主任)及相关人员集体论价,必要时与发货方签定供货合同。货到后由校职工代表大会指定人员进行验收,总务主任及财务人员物品保管者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工作。

四、报销

1、凡一次性购置物品在1000元以上,均由财务支票付款,特殊情况不能实施单位支票支付的,须由供货方以及采购方2人以上出具体说明。

2、报销时,需由采购者、验收者、行政副校长、总务主任依次签字后,由会计送达校长处签字,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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