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局属单位基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10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局属单位基建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教体发规〔2022〕1 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现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7 月 20 日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体局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管理,节约基建投资,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局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体局局属单位所有基建项目管理。

基建项目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非税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绿 化、维修(含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三条 局属单位基建项目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局属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规定,根据学 校的定位、功能和发展特色,科学制定校园布局规划和校舍建设 规划。所有申报项目要符合校园布局规划和校舍建设规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审批

第四条 局属单位实施基建项目,须报市教体局立项审批。需要报请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经市教体局审核后报请市发改委 批准立项。

第五条 市教体局每年 7 月份组织局属单位下一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立项审批。紧急性基建项目及时申报。各单位按规定填写《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说明所申请立项项目的施工内容、项目工程量、预算金额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综合效益分析,并附相关的图纸、 图片等。

第六条 市教体局发规科组织人员对局属单位申报的基建项目进行实地察看,科学论证每个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 出拟实施项目的意见建议,上报局党组会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基 建项目并进行立项。

凡未进行立项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市教体局发规科组织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对通过市教体局立项的项目进行设计并编制预算,根据预算金额,将项目纳入《市级财政教育体育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招标方式和程 序进行。

第九条 凡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建设工程建设类项目(60 万元及以上)和工程服务类项目(50 万元及以上),必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应标准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 争性磋商。5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60 万元以下)和工程服务类项目(50 万元以下),要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程序,在单位内组织公开采购,通过竞争 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产生中标单位;5 万元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和工程服务类项目,按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自行采 购。采购全过程需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基建项目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严格按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遴选产生。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 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市教体局发规科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文件经市教体局发规科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项目单位须主动邀请市教体局发规科对招标全过程进行 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约定,与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合同。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包给他人。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须经市教体局发规科审核把关,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市教体局发规科备案。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工 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文明施工的监管,重大问题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前,项目单位与市教体局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工程质量单位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 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确定项目现场负责人,做好施工日志,及时收集一切工程技术资料,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和检查,严禁事后签证。签证单一式三份,须有监理工程师、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和 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每周向市教体局报告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情况,遇有重大问题 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参与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施工图非涉及工程安全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设 计的,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 书面请示,经市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凡未经 审核擅自变更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及相 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竣工项目自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对验收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责成施工单位限期 整改完毕。

合同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项目,由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50 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各方代表在《局属单位基建项目验收表》(附件 2) 上签字、盖章。市教体局发规科对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由项目单位存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须收存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按合同规定比例留取质保金。在约 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无条 件返修。

第七章 项目廉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度。项目单位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廉政建设负总责。项目单位纪检部门负责对单位基本 建设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需向市 教体局递交《局属单位基建项目廉政承诺书》(附件 3)。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企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通过案例分析、纪律讲座等形式,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自律专题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廉洁纪律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和不按规定程序上报或不主动接受监督的,市教体局将约谈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教育局、原市体育局相关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 规定时,市教体局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表

            2.局属单位基建项目验收表

            3.局属单位基建项目廉政承诺书

附件 1


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表

                                                                                                                   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施工内容、工程量、预算金额)

项目必要性及可行 性论证(可另附材料)

实地考察组意见

局发规科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备注

附件 2


局属单位基建项目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


开、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内容


项目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局发规科意见


注:此表适用于未在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在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制式表格。

附件 3

局属单位基建项目廉政承诺书


项目名称


承诺内容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不接受工程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赠送的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向工程承包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佣金等好处费。

4.不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提供方便;不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单位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报支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向工程承包单位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工程承包单位就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到默契。

6.不接受工程承包单位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餐馆、娱乐场所就餐、娱乐。

若有违反规定的,接受党纪政纪处理。

承 诺 方

项目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8 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