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采购与招投标廉政制度
为规范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强化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廉政建设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育方面
1.采购与招投标廉政建设要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要经常研究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政策和措施,提高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人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定期开展党课和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告诫有关人员保持应有的谨慎。
3.加强采购与招投人员业务学习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4.定期举行民主生活会,开展党内互帮互助,互相监督。
5.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廉政建设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承诺书。
二、制度方面
1.建立采购项目及验收的主、协办制度。形成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机制。每一个采购项目,必须由2人同时办理,一人为主办人,另一人为协办人,明确主协办人员各自的职责。
2.建立采购合同层级审查制度。每一份采购合同必须经过主办人、协办人签字、使用部门主任、主管副校长的审查,最后由校长审查签字(重大合同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签字)。
3.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招投标监督员的监督下与使用部门主任一起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和投标人。
4.建立采购项目的回避制度。如采购项目的申请者、邀请供应商和投标人中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有亲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5.信息公开制度。对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招标步骤、中标结果等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及时将国家采购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采购的有关信息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6.严格内部财务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一切相关收支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和进行。
7.建立和完善其他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总务对采购项目的申请与受理、任务分派、采购信息发布、确定采购方式、招标文件编制、遴选确定投标人、开标、评标过程、合同洽谈与制订、采购档案立卷与归档、采购结果的统计等制定相关的程序。另行制定保密制度、档案制度、信息发布与统计制度等。
三、监督方面
1.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教职工及投标供应商的监督。
2.每个采购项目,主办人、协办人要进行沟通和商量,在确定采购方式、产生邀请供应商、开标、评标过程及合同签订等环节上要互相沟通和配合。
3.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要认真受理校内用户的申请,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用语、耐心细致,接受用户的监督。
4.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接待供应商,做到平等待人、不卑不亢。认真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和意见反映,接受供应商的监督。
5.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人员不得有意透露或无意泄露尚属保密的内容:如用户单位的购置计划、项目预算和工程标底、尚在制作的招标文件、评标过程等。
6.按照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布署,参加供应商举办的产品展示会、发布会、答谢会、庆典会。采购与招投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参加以上各种活动。
7.采购与招投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施工单位给予的钱物、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
8.采购与招投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不得私自接受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宴请、旅游或其他各种可能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