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2-01-08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章程

 (本方案2015年11月9日经校第三届职代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六章 教学及教科研管理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八章 安全及卫生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

            学校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路275号院

第三条  学校的前身是中国神马集团子弟学校,1981年11月建校,2007年7月更名为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由平顶山市教育局主管,为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上级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修业年限: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三年。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行使下列权利 

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㈢按照上级制定的政策和计划招收学生; 

㈣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㈤按上级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结业证; 

㈥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㈦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本校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㈢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㈣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㈤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㈥完成上级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工作。

第八条 办学目标:高品质、现代化、办特色、创示范

第九条 办学理念:为了每一个学生的一生,让每一个学生走向成功

第十条 办学特色:因材施教,实施成功教育

第十一条 校训:博学、励志、诚信、尚美

第十二条 校风:文明、守纪、崇善、创新

第十三条 教风:厚德、爱生、敬业、求真

第十四条 学风:勤学、慎思、进取、有恒

第十五条 校徽:

标志以汉字“三”和“钢笔尖”为设计元素进行夸张、变形等艺术造型处理,寓意第三高中的教育属性,体现第三高中培养学习型、创新型人才的治校方针。

钢笔尖向上的造型,展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拼搏的精神面貌。下方“三”字造型象征一本本打开的书,又像茁壮成长的幼苗,寓意学生在学校的快乐学习和健康成长,也寓意学校教师用一双双手帮助学生开启智慧人生的大门。

标志整体造型为圆形,色彩选用象征生命和希望的绿色,寓意第三高中不断蓬勃发展的美好前景。

第十六条 校歌:《我心飞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法人治理结构,党总支、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学生会、家长委员员,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和学校整体工作进行保证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和师生员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支持和协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对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六)定期召开党内相关会议,按时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学习,讨论学校发展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5%,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要经常搜集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反映。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职能,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学校章程草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校内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四)对学校做出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的决定提出改正意见,监督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五) 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工作及行政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三或五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三)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四)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听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工作核心,是学校日常行政议事和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策学校的行政工作事宜,组织召开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学校章程实施决策和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并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

(四)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膳食科、保卫科、公寓科、团委、工会、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部门主任和副主任通过程序竞聘上岗,按照相应的岗位职责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级领导、各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校务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必要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规定。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其职责是:做好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和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准备、组织、记录等工作。组织起草学校综合性文件或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学校人事、劳动工资调整、年度考核、教师节评先、职称评审和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要求聘请法制副校长1至2名,负责学校的法制教育,为学校进行法律咨询。

第三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录取工作,凡按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在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肄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参与评议学校各项管理和教育工作。

(四)享受国家有关的各项救助政策,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教育,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批评和指导。 

(二)尊敬师长,文明有礼,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完成国家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按照政策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资助,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参加各项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和对社会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法律法规的学生,交司法部门处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与年级部、处室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尽可能让教职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校长通过校务会确定各年级部、各部门的编制,确定各年级部、各部门相应的薪酬总量,确定双向选择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处室指导下年级负责制,年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相关处室指导下,团结带领本年级全体老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树立良好的班风、级风,提高本年级班级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新入职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逢进必考”政策,并根据学校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录用教职工。新入职人员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必须有两个部门、三年以上的部门工作经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要加强师德修养,遵守职业纪律,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从教。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现代课堂教学活动,要求教师掌握信息技术教育技能,在教育教学场所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履行教职员工聘任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时,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聘用,签订相关合同,并在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照规定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市教育局和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学校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主管德育副校长领导下,由政教处负责德育管理工作,各处室、全体教职工全员参与,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原则,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德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各处室、共青团、年级部、班主任、任课老师、学生会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老师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的责任。德育副校长负责班主任的聘任,由政教主任牵头,与教务主任、年级主任一起选聘,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工作职责是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工作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团的工作制度、制订团的工作计划,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团内重大事宜。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天升降国旗,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唱国歌和国旗下讲话,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德育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是在政教处领导下的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和改进。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代表组成,并设年级家长分会。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5-10名家长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六章 教学及教育科研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在分管业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主任和教科室主任分工负责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新课程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负责组织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年级部、教研组结合教学实际,在教务处的指导下组织考试,并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十六条 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学校领导和管理重视、支持和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加强教师的专业化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长由主管校长负责聘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备案。教研组长在教务处、教科室的领导下,组织好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各年级设学科备课组,备课组长由教务处聘任,备课组长负责组织集体备课、学科研讨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有关网络工程、网站建设、信息技术、多媒体设备等方面的技术咨询、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好教职工的信息技术、多媒体应用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不断促进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五十九条 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条 任何班级不得随意自行停课,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及每科一种教辅资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设体育、音乐、美术、播音主持等特长专业。成立特长生训练管理机构,制定特长训练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保证特长生教育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本校重点开发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后勤工作在分管后勤副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膳食科、公寓科等分工具体负责。要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管理服务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与维修、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校园绿化、节能减排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各种活动和日常办公的物资供应,保证日常水、电、暖气的供应,管理好学校的财产和财务,组织学校年度及中期预算的编制,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校园环境。

第六十八条 膳食科负责学校食堂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食堂经营管理计划和措施,统筹安排在校师生每日及各种临时用餐的供应。负责食堂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师生食堂管理委员会开展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寓科负责学生的住宿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工作,引导学生提高自律意识,培养学生自理能力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每年校长向教代会作学校财务开支工作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七十二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按相关制度有效管理。

第八章 安全及卫生管理

第七十三条  保卫科负责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落实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平安校园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切实做好“三防”工作,负责开展法制、交通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校内安全检查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门卫、行政安全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卫生室,负责日常卫生保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师生体检、管理师生健康档案、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第七十七条 本校设立政教处领导下的心理咨询室,负责对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原各类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教代会通过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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