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关于听课活动的暂行规定
根据平顶山市教育局督导检查验收的有关要求及职称评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我校各类人员的听课活动做如下要求,望各部门、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一、听课范围
1、校级领导;
2、在一线任课的中层干部;
3、在一线任课的科任教师。
二、听课标准
参照市教育局督导检查的要求,制定我校的听课标准如下:
1、校级领导:40节/学年,其中,教学副校长50节/学年;
2、中层干部:40节/学年,其中,教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为50/学年;
3、一线任课教师:40节/学年;(《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号要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4、没有任课但具有教师资格的职工和中层干部,欢迎大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班听课,但对听课节数不做具体规定;
5、若以学期为考核周期,相应标准以学年标准的一半执行。
三、听课检查
按照“逐月公示,学期(年)考核”原则,由教务处做好日常的检查公示和学期(年)的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每月结束,有听课任务的同志按教务处的通知交听课记录,教务处检查后,将每人的实际听课节数在综合楼一楼大厅公示三天。学期(年)结束后,再把本学期(年)的实际听课节数和标准节数同时公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量化考核。
四、几点说明
1、本规定出台后,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时,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为学校规章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解释、调整;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