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和民主集中,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集体讨论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坚持实事求是决策。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教育体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五)坚持高效有序原则。贯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高效有序的原则,要在完善内部决策规则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以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
3.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以及重大改革事项的 推动实施;
4.涉及训练办学体制改革、教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6.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7.工资福利分配、安全稳定、应急预案、招生方案等的制定;
8.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及竞争上岗方案的制定(须报批);
9.涉及学校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l.确定班子成员分工;
2.学校中层干部以及向上级推荐干部的任免事项;
3.学校内设机构及人员岗位的调整;
4.学校和上级党代表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5.学校推优、推先以及校内表彰事项;
6.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处分决定或意见(须报批);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中央、省、市指令性项目实施、实训条件建设改善项目的实施;
2.学校资源的外借、财产报废处置;
3.重要基础设施、新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改扩建工程、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政预算的编制、预算安排及变 更;
2.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3.研究决定使用壹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等。
4.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重大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并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决策前主管领导应报告征求意见情况。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与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提出解决本校“三重一大”问题的初步设想,形成共识和主导意见,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领导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2.在学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3.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4.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学校领导 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校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政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在本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四、监督检查
(一)学校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相关科室严格执行。学校党支部要会同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班子通报。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 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 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科室、各部门贯彻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学校支委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的,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学校支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作出正确决策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