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由校支委会、领导班子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一)研究学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拟推荐人选。
(二)研究学校教练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三)研究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推荐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批学校承办大型赛事活动。
(三)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四)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等审定。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万元至3万元,由校长审定;3万元以上的,由领导班子审定。
(三)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由提议领导阐明事件详情并率先表态,其他与会领导依次表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支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四条 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水上运动学校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