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第二条 住宿
(一) 学生住宿,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学生不得私自调整宿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处批准同意后予以调整;
(二) 不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他人。
(三) 学生宿舍内务,由学生自己整理,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把自己所居住的宿舍建成文明宿舍;
(四) 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地方,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宿舍秩序,任何人不准在楼道、室内大声喧哗,更不准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第三条 公物管理
(一) 住宿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宿舍楼水、电、床、桌、柜、凳、门、窗等公用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到值班室报修。不得人为拆卸、损坏公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若是恶意破坏,则进行加倍赔偿;
(二) 不准在墙壁、门窗、家具、床铺上乱钉钉子,乱贴图画;
第四条 卫生管理
(一) 每个宿舍选宿舍长一人,负责安排值日生打扫室内卫生;
(二) 宿舍每天应按时清扫,不留死角。清扫的垃圾要倒入垃圾桶,不准堆放在楼道内。不准从窗户口向外倒垃圾、仍玻璃瓶、丢纸屑、泼污水,不准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燃烧废纸;
第五条 安全规定
(一)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暂时不用的钱应交给教练保管,房间钥匙轻易不要交给他人;
(二) 住宿学生要有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三防”意识,如发现有可疑人或事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等应区别情况予以制止或迅速报告教练;
(三) 住宿学生应在熄灯前回到宿舍内。对于关楼门之后回宿舍的学生、夜不归宿者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
第六条 防范
在学生宿舍楼内和室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 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二) 留宿异性或未经学生处批准留宿他人的行为;
(三)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传播、观看淫秽书刊或音像等行为;
(四) 设床帷、钉物架及熄灯后点蜡烛的行为;
(五) 利用各种炉具、加热器做饭、烧水等行为;
(六) 私自移动、拆卸电源线、插座、电灯等行为;
(七) 大音量开放音响设备、大声唱歌、大声喧哗、跳舞、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八) 影响室内卫生和文明宿舍建设,违反校规校纪的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