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实验中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采购人根据上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就所采购项目先提出采购申请,经采购办审批后才能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申报。
第三条 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平顶山市2013年-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实施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政府采购。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同一年度内,各采购人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实施采购。
第五条 已实行定点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各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施流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相关审核、核准、备案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审—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与备案—履约验收—支付资金;—采购文件归档、保存—答复询问和质疑
第七条 各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纪守法,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上级财务规定如有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