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实验中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原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精神,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2012)81号】《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2012年-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工程、服务项目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依法实施采购。采购法规定由学校自行采购的物品则由专人采购,为节约开支,特制定本采购制度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使物资采购程序规范化、合法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着对学校负责、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采购原则
1.凡大笔开支的项目均经过学校班子会研究决定,属采购项目的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点定点采购。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班子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2. 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采购程序应透明、公平竞争、公开操作。
3. 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第二章 采购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采购程序:
(1)申购:各处室根据需要提前5天找主管填写《采购申请》,填写清楚以下内容: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用途、资金来源等内容。
(2)呈报审批:学校根据各处室的《采购申请》进行分类分口把关,核实汇总后,再根据库存情况确定、编制采购计划,经校领导会议决定后由校长审批执行。
(3)组织采购:学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批准后的《采购申请》带领申购人员共同参与采购。相关部门要严把进货渠道关,本着科学有效、公正公开、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在比货、比价、比信誉、比售后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定点采购。
(4)组织验收:由采购经办人与保管员一起参与货物验收(含质量验收与资产登记入册), 验收无误后由财产管理员填写“财产物品验收单”,验收单必须由采购员、财产管理员、主管领导签名。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财产管理员留存,并据此入帐,并将物品分类、编号、入库,物品在办理领用手续后交使用部门。一份连同有关凭证交会计入帐。一份交使用部门记帐。物品验收后,要按规定的分类代码对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入帐。对不符合合同要求,质次的货物拒绝接收,及时把情况汇报学校采购工作小组并作出处理。符合要求采购品必须先交入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领取。
(5)转账付款:完成所有的程序后,供货商必须凭税务发票收取货款或转账,对不提供税务发票的供应商坚决不付货款。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购买仪器、设备等金额较大的物资,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它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增加透明度。
第六条 采购物资包括:
教学类:教材、课桌椅、黑板、等;
办公类:包括空调器、办公自动化等电器设备和桌、椅、柜及文件架、图书架等;
其他类:包括音像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其他批量物资等。
第三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七条 总务处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进行比质、比价采购实行招标采购。
第八条 对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根据采购物资的特点,临时组建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标,评标人员采取不固定的方式进行组合。
第九条 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第十条 凡参与招标人员对招标有关事项严格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将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情况私自泄漏。更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物资,在与供货商谈判价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谈判定价,价格质量监督组参与,最终购买价由校长决定。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将物资采购回来,验证签字后,方可签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