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十一中学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4-11-06 浏览次数: 浏览

为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事项。党组织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工作措施;

3.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干部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议,年度追加预算及大额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4.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有关事项;

5.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培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工作计划、工作制度;

6.加强学校“三全育人”思政课建设工作方案,学生德育课程及活动方案和安排;

7.学校重大表彰推荐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重要事项

1.制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方案、人才工作方案;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校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与岗位职责;

3.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4.教职工招聘、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6.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组织书记确定,并至少提前 1天通知出席、列席人员。无重大、紧急情况避免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原则上应在会前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程序规范、酝酿充分。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应由党组织履行必要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应先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通过;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事先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先由学校分管领导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内容、提出具体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当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组织会议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决定。未出席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请示上级党组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织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班子成员可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关系人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需要保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归档备查。党组织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要落实主管领导、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坚决执行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决策及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党内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党组织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因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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