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市第十一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优秀党员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 浏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我校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挥优秀党员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十一中优秀党员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为依据,以党员“积分制管理”为基础,通过支部推荐、党员大会投票和总支部委员会投票等方式,评选出校级和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形成目标明确、操作规范、监督到位的优秀党员评选新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在履职尽责中当先锋、作表率,为我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组织领导

1.落实领导责任。实行优秀党员评选办法,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党组织是责任主体,对优秀党员评选负总责,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通过日常考核和党员积分管理,要把政治过硬、踏实奉献、业务精湛的党员推荐出来,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强化保障措施。要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的前提,教育引导党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要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教育引导党员在严格的组织生活中锤炼党性。要围绕服务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局,引导党员在履职尽责中担当奉献。要积极搭建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平台,通过党员业务评比、敬业奉献、志愿服务、党员结对帮扶、社区报到服务等形式,引导党员自觉参加各类活动,在服务群众中创先争优。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正式党员。三年内评选过市级优秀党员的同志不参加评选。

四、程序步骤

(一)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步骤

1.党支部推荐。根据上级评选校级优秀共产党员名额,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按照校党总支确定的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名额,每个党支部结合党员积分情况,在支委会酝酿和支部内充分讨论的前提下,推荐校级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名单。

2.党总支会议确定。学校党总支根据各支部推荐的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名单,结合党员积分和平时综合表现,以党总支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校级优秀共产党员名单。

3.公示。根据党总支最后确定的校级优秀共产党员名单,党建办进行公示。

(二)市级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步骤

1.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必须在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中产生。

2.党支部推荐。根据上级评选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名额,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按照校党总支确定的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名额,每个党支部在支委会酝酿和支部内充分讨论的前提下,从本支部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中,推荐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名单。

3.全体党员大会投票。党建办汇总各支部提交的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名单,印制选票,在党总支全体党员大会上全体党员进行投票。(本次党员大会投票占最终评选结果的60%)

4.党总支委员投票。学校党总支委员根据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党员积分和平时综合表现进行投票。(本次党总支委员投票占最终评选结果的40%)

5.核算最终结果。党建办在党总支的指导下,核算汇总出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最终投票结果,上报学校党总支。

6.党总支会议确认。党总支会议表决确认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名单。

7.公示。党建办根据党总支决议,对推荐的市级优秀党员名单进行公示。

五、考核内容

1.政治素质。立场坚定,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组织生活。积极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党内组织生活。自觉撰写学习笔记、三会一课记录、党性分析材料、剖析检查材料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党建工作演讲、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活动,积极承担党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

3.宗旨意识。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宗旨意识,遵守《平顶山市教育局文明服务承诺》,自觉在工作中亮承诺展作风、亮身份展形象、亮职责展服务,积极为群众解难事、办好事。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和四城联创工作,落实党员进社区服务制度,参与志愿服务。积极参与教育行业扶贫,参与结对帮扶和志愿服务活动。

4.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实施意见。遵守市教育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5. 发挥作用。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立足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教师自觉参与“党徽耀讲台”“党员一带一”活动,在教学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三)一票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政治立场不够坚定,政治担当不够强,“四个意识”弱化,不能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有抵触情绪,传播、散布、发表同上级决定精神相悖言论。

(2)对党的政治理论存在模糊认识,理想信念动摇,“四个自信”缺失,存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信仰宗教行为等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

(3)出现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在组织、不像党员、不起作用、不守规矩”等其他严重背离党员标准情况的。

(4)党员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外出办班、向学生售卖教辅读物等违反师德行为的。

(5)其他违反党纪国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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