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优待政策的通知
平退役军人〔2023〕49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补充<河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2〕82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方面的优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和优待凭证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公共交通、文化旅游方面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内容
(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旅游景区,按规定享受首道门票(园中园和二次消费项目除外)减免优待政策。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优待证持证人员实行门票减免优待。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工具。
(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确认发布市行政区域内A级旅游景区、文博场馆优待目录,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门票减免优待政策。
(三)市财政局
负责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本级城市公共交通所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公交运营补贴资金。
(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领发放;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落实市本级城市公共交通、景区、文博场馆优待政策;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落实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景区、文博场馆优待政策。
(五)县(市、区)相关部门
负责落实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减免门票等相关优待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称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售票处、游客服务中心等明显位置设置固定标识,公布优待政策。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发布优待政策和目录,并报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景区目录
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8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