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抽水蓄能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要与电站签订年度调度运行协议并对外公示,公平公开公正实施调度;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电价执行情况、可用率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和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1日
《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核定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促进抽水蓄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新型电力系统是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和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载体,为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需要解决新能源的间歇性、随机性、波动性问题,大幅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调频和调压等能力。抽水蓄能电站是电力系统中具有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备用和黑启动等多种功能的特殊电源,是目前经济性最好的大规模储能设施,对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为促进抽水蓄能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633号文紧密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建设进程,逐步建立完善抽水蓄能价格机制,有效解决了容量电费疏导等制约抽水蓄能发展的核心问题,显著提升了价格形成机制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为投资主体获取合理收益提供了政策保障。本次《通知》明确了全国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和容量电费的分摊方式,标志着633号文的具体落地,对促进我国抽水蓄能行业发展,提高新能源消纳比例,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本轮核价电站的投资主体既有电网企业也有发电企业,有利于抽水蓄能电站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本轮核价48座抽水蓄能电站,包括核定31座在运电站的正式容量电价和17座2020-2025年间新投运电站的临时容量电价。48座电站中73.4%的装机容量由国家电网投资,南方电网投资容量占比15.3%,发电企业投资容量占比11.3%,其中新投运电站装机容量最大的电站是三峡集团投资的长龙山抽水蓄能电站为210万千瓦。通过本轮核价,对吸引不同类型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投资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
(二)本轮核价电站装机容量集中在华东、华北和南方区域,主要服务长三角、京津冀和珠三角三大经济圈,有利于引导抽水蓄能电站的优化布局。各省中,广东、浙江、河北的抽水蓄能装机容量靠前,分别为848万千瓦、668万千瓦、488万千瓦。华东、华北和南方区域发展抽水蓄能电站有三方面优势,一是受三大经济圈辐射,调峰需求旺盛;二是长江、海河、珠江流域,水资源丰富;三是用户对电价上涨承受力更高,通过销售电价疏导容量电费对地区产业影响较小。
(三)从严科学核定电站容量电价,有利于引导抽水蓄能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前期国家发改委首次对全国31座在运抽水蓄能电站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按照一致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工程投资、运行维护费、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电量及收入、其他收入进行监审,为后续的核价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是根据633号文,按在运电站成本监审结果,从低到高排名前50%的平均水平核定行业运行维护费率,促进电站提高经营效率。三是从目前公布的48座电站容量电价水平来看,有利于科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投资建设,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最大限度控制了因系统调节成本增加带来的电价上涨压力。以三峡集团所属长龙山抽水蓄能电站为例,本轮核定的临时容量电价为每千瓦499.96元,既保障了电站的稳定经营,又有利于引导电站规范管理、内部挖潜、降本增效。
(四)明确了本轮核价结果执行期和年度容量电费金额,有利于科学疏导容量电费。一是明确本轮核价结果执行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与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期一致,有利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通过输配电价疏导。二是明确执行期内电站各年容量电费金额,便于各省(市)操作落实容量电费下发,保障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三是明确部分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新投运电站未结算容量电费的补偿方式,将未结算容量电费在本轮核价结果执行期内平均发放,在保障企业应得收益的基础上降低了各省(市)单年支付电费的压力;四是明确服务区域电网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费在各省(市)的年度分摊金额,明晰了各省(市)的付费责任,解决了电费“如何分摊”的问题。
(五)对电网企业提出了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非电网企业投资抽水蓄能电站的公平运行。一是要求电网企业公平公开公正地调用抽水蓄能电站,与电站签订年度调度运行协议并对外公示,保障电站得到公平调度;二是要求电网企业严格执行核定的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避免了延期付费风险,有利于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三是要求电网企业对容量电费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报告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以上要求从调度、结算等方面对电网企业进行约束和监管,保障了不同投资主体的电站平等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增强了各类主体建设运营抽水蓄能电站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