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服务要求及标准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部门)对接到的各类服务指令、特别是市长热线、数字化平台及河南政务服务网、新闻媒体转来的问题反映,必须在处理等级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时限进行回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反馈原因,反馈信息必须真实详细,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如下(以接报时间为起点算起):
(一)处理级别12小时:紧急、重大事件
(二)处理级别24小时:
1.上级主管部门、新闻模体等重要单位反映的急办件、或有可能对公司企业形康造成重大不展影啊的;
2.可能造成客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3.如费得水后客户结潢水费后的恢复供水。
(三)处理级别36小时
1.水表故障处理;
2.设涉及水质的问题。
(四)处理级别48小时
1.偷用水、转供水、占压影响破坏供水设施等;
2.井盖丢失损坏、补装;
3.质保期内表后设施(阀门、管道等)损坏、漏水的维修;
4.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含表前庭院管网)爆管、漏水,4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一般性维修不超过24小时、较大爆管及时止水、昼夜抢修;
5.其他公司有维修责任的漏水(如消防栓等)。
(五)处理级别3天
1.居民单户用水困难问题:
2.闸门井、表井塌陷:
3.客户水量异常问题;
4.其他一般性的“三来”问题
(六)处理级别5天;
1.施工质量问题;
2.水表空转;
3.赔偿问题;
4.需要与客户较长时间协调处理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相关规定
1.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重要“三来”件和其他未预测到的事件、视情况合理确定处理时限;
2.对转办的各类信息,责任单位必须在20分钟进行受理,工作人员须在承诺服务要求时限内到达现场,并通过电话与客服人员确定、各单位对承接的各项服务任务,在完成后要做结单处理。
3.如到现场后发现不是本单位职责,或其他原因对受理事实有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先和供水服务中心联系并经允许后,再进行结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阀门,实施停水、降压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计划性施工、改造、检修闸门、设施突发性漏水,需停水抢修或拆换表实行的紧急停水、涉及停水、降压的作业安排必须到供水服务中心办理停水工作票,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停水的具体原因,停水区城和停水起止时间等电话通知供水服务中心、由供水服务中心通知营业所、组宣人事部、二供公司,实施停水、降压工作的单位协助组宣人事部,提前24小时在公司公众号,新闻媒体发布停水、降压通知,营业所应及时在停水区域张贴停水告知单,恢复供水后施工单位及时回复供水服务中心。
因其他原因(如欠费)对客户实行的停水,应提前书面通知供水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对客户办理接水业务,获得用水全流程为“受理通水”一个环节,和即时受理后0.5个工作日受理勘察,0.5个工作日验收开通”的一个工作日,明确获得用水全流程时限(含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行政性审批)最长不超过5天(仅需加装水表的当日受理、次日通水、150米以内工程3天通水,150米以上工程5天通水)。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在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应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等安全保护措施,危险地域应24小时派人监护,严禁违章童施工作业;施工结束,做到场净物清,不留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工程处管网巡查组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巡查,建立有效的巡视制度,确保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正常完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漏水时,工程处接到报漏后,不论何种原因(包括质保期内的工程),要先赶到现场,进行止水。
第十八条 因周检、拆换客户水表,应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再行拆换表,抄表员、客户、工程处或相关施工单位人员同时到场.避免引起水费纠纷,故障水表(如冻裂)的拆换,接到通知后应先换表再补办相关手续,但客户及营业所抄表人员必须到场、确认水表读数。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因外界因素造成漏水时,有关部门在抢修的同时,供水用水监察大队及时介入处理,向相关责任单位(人)追缴维修费用和漏水损失。
第二十条 对质保期内的工程,包括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因施工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漏水、串表、表装反、路面恢复不好、垃圾未及时清运以及供水设施丢失、损坏等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并产生水费纠纷及客户要求赔偿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提供24小时供水故障报修服务,抢修人员城区30分钟到达现场,供水主、干管抢修小修不超过8小时,中修不超过24小时,大修不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