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平发改房价〔2018〕13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办、中心)、财政局、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精神,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调研论证、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平顶山市城区、舞钢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石龙区5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对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聚集区(开发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本着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单位协商确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