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执业廉政行医,我院按照国家卫生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加强医疗卫生行为建设“九不准”》,明确禁止收受回扣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的统方。
7、不准违规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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