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辉 杨娟)10月29日,从市房产事务中心获悉,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健全多方协同治理机制,补齐物业管理短板,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群众人居环境。
《意见》要求强化部门协同治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本部门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依据和处理流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扛牢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
在规范业主自治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推进业主自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自治组织运行,严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关、资格审查关和选举组织关,引导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党员业主、“两代表一委员”带头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意见》明确加强物业服务监管,严格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制度,从严落实备案监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物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严格城市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压实专业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服务。
为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意见》要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推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应急维修快速通道,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便捷性;严格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单独列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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