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24〕1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4-000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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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社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2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2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日

 

平顶山市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和优美生活环境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涉气、涉水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开展检验检测和运行维护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通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查处一批、曝光一批、移交一批、降级一批、问责一批、吊销一批,有效遏制并扭转同类案件高发态势。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以下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1.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或辅助设施。

(二)严厉打击环境监测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1.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提供虚假监测报告或出具监测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明确的14种篡改监测数据、8种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使用作弊设备、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专项行动即日启动,2024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全市范围内异地互查执法检查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从严从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异地互查执法检查行动,为期10日。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为基础,重点查处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未批先建、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通过旁路暗管偷排偷放、超标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等问题。

(二)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属地自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现场检查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大排查、大起底,建立问题台账,确保做到“重点突出、全面彻底、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主要检查内容:一是对其化验室进行检查,包括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方面。二是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否有完善的原始记录,是否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台账。三是对被监测单位现场监测场所进行检查。四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按照精准、科学、依法原则,对一般性问题,立整立改;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规范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对提供虚假监测报告或出具监测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五是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对照问题清单,切实履行整改实施主体和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巡查机制。

(三)加强执法监督,持续跟踪抽查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坚决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坚决采取严厉措施,依法打击。查办案件和行政处罚要做到法律适用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项监督组,负责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此次专项行动中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紧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敢于碰硬、一抓到底,集中查办一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入查摆监管漏洞,持续提高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现和查处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专项行动期间,市生态环境局要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周调度和月通报,各县(市、区)要明确联系人,及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调度表。

联系人:陶抗  电话:17637589017

电子邮箱:jczdjcjk@126.com


附件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节选)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附件2 

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 

序号

涉嫌环境违法

单位名称

涉嫌环境

违法行为

移交科室

(单位)

接收科室(单位)

移交

时间














附件3

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案件办理情况调度表 

序号

县(市、区)

案名

涉案企业/机构

案件

案件具体情况

是否

移送

机关

行政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人数

其他

刑事拘留人数

刑事处罚人数

罚金

(万元)

其他


1


格式:县(市、区)+实施主体+违法行为+“案”



简述:时间+检查人员+具体违法行为+案件涉及的人员及单位等


行政

拘留








2















填表说明:

1.“案件类型”分为: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检验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修改量程、错误标定、更换水样;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利用虚拟软件、使用作弊设备造假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公安机关反馈”分为:行政拘留、刑事立案;“其他”填写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案件类型主要针对出具检验监测的第三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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