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24〕1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4-00007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平顶山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平政办〔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内容,到2025年,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服务响应机制
建立综合评估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健全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推动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相关信息,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统计数据。
二、完善服务保障制度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建立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积极争取长护险制度试点建设。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三、健全服务设施体系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制定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并编制专项规划,形成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多方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加强光荣院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建设。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完善城镇、农村养老设施网络,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四同步”机制。依法依规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县、乡、村三级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实施适老化改造,加快与老年人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按有关规定加装电梯。鼓励社会化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
四、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强化养老机构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坚持公益属性,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源,开展为老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医养康养融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绩效评估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挥部或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推动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
(二)加强监督考核。由市民政局牵头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
附件:平顶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年4月30日
平顶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 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省与市县、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省与市县、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省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 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除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级负担,其中,市本级和市内五区按5∶5负担,各县(市)和石龙区自行负担 | 市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6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级对市内五区、石龙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县级政府负责。市级根据财力状况和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等因素确定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对市内五区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9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级对市内五区、石龙区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0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级对市内五区、石龙区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 | 县级政府负责。市级根据财力状况和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等因素确定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明确 | 市、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3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5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研究确定当地财政补贴标准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残联、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6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17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市医疗保障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18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 1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失独家庭老年人由政府兜底入住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照护服务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入住机构照料护理、居家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 | 照护 服务 | 依托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收费标准体现公益性 | 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1 | 发放临时救助金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级对市内五区、石龙区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2 | 老年人文化娱乐服务 | 参观景区、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 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实行门票免费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3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 帮助 | 我市户籍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4 | 就医便利 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照护 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县级政府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5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物质 帮助 | 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司法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6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物质 帮助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确定属于免交、减交、缓交情况 | 市、县级法院负责 | 市中级法院 |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 27 |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金 | 对各类型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 发放现金 | 分别按照奖扶对象类别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 所需资金从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省、市、县级按照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 市卫生健康委 |
子女为我市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8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关爱 服务 | 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 县级政府负责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