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数〔2022〕29号
- 索引号
- szwfwhdsjglj/202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2 日
平顶山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事项,是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服务企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或提供的授益性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利企便民、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之间应保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实施依据、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特殊环节等基本要素一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由实施清单和业务办理项组成。
实施清单包含目录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目录类型、目录编码、所属基本目录、所属条线、法律依据等要素。
业务办理项包基本要素(模板要素)和其他要素。
(一)基本要素(模板要素)包含所属基本目录主项名称、所属基本目录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事项类型、数量限制、行使内容、中介服务、权限划分、面向用户对象、面向个人、面向法人、实施依据、申请条件、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说明、特殊环节名称、特殊环节依据、办理结果类型、办理结果名称、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渠道、来源渠道说明、纸质材料规格、填报须知、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受理标准、附件材料-空白材料、附件材料-示例材料。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要素统一。
(二)其他要素包含所属实施清单、权力来源、本地编码、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排序号、办件类型、联办项目、联办机构、行使层级、实施主体性质、委托部门、通办范围、物流快递、投资事项、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等)、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特殊环节、是否网办、办理形式、运行系统、“四办”标志、办理系统是否属本级建设、网上办理深度、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方式(指南式、链接式、单点登陆、统一受理)、网办地址、系统名称、申请方式(申请方式、到窗口最多次数、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审批业务系统网络情况、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移动端办理地址、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进驻实体政务大厅、是否对接电子证照、是否对接省统一受理平台、系统编码、系统联系人电话、结果获取方式、结果获取说明、办理地址、交通指引、办理时间、主办处室、会办处室、实施主体、监督投诉方式、咨询方式、窗口描述、备注信息、地图坐标、纸质材料提交方式、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收费方式、是否允许减免、允许减免依据、收费事项的备注说明、材料类型、材料形式、材料必要性、收取方式、需提交的原件份数、需提交的复印件份数、简要说明、常见问题标题、常见问题内容、常见问题类型、办理流程图、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业务办理项是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素的细化完善,办事指南要以业务办理项要素为基础,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规范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层级、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和实施要素。
(一)实施依据是行政许可办理、监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的集合,包括设定和实施依据。
(二)实施要素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资源型”、“资格型”、“检验型”、“登记型”、“其他型”)、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收费、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数量限制、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监管主体等。
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的实施机关对照清单和实施要素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在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同步更新办事指南,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是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要素信息录入、审核发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的唯一管理平台,是支撑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各省辖市政务服务网分厅、各部门政务服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基础数据库。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严禁增设变相审批。
第二章 目录编制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审核、调整工作,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协调、审核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委托、下放等简政放权事宜;负责对接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传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负责事项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运维保障和持续优化;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职能部门在事项管理系统中配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基本要素、办理流程等。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根据《河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认领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调整、发布本系统内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业务办理事项清单,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共性要素;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内各级职能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业务办理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和维护工作,监督实施清单、业务办理事项清单的要素完整度。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根据《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认领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编制、调整、发布本系统内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共性要素;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内各级职能部门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的认领、调整和维护工作,监督实施规范的要素完整度。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工作,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负责督促本县(市、区)职能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项的认领、编制、调整、发布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对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发布、运行维护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事项调整与要素维护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新增、取消、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
(二)因《河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如事项新增、取消、合并、颗粒化拆分、行使层级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衔接调整的;
(四)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取消、调整或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机构职能调整,需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六)事项名称、环节、时限、实施机构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事项调整的相关依据、印证材料等,并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调整后报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修改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维护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面向用户对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基本要素,确保河南政务服务网同时调整更新。
第四章 清单公布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河南政务服务网实行同源同步发布。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监督考核,组织对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完备度、覆盖度、准确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纳入重点督查和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后,公众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线下受理窗口、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情况开展监督评议。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或调整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举报,由同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司法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说明和解释,对投诉、举报实施充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处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投诉举报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并及时告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