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0sybj/202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新城区养老医疗保险中心、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1号)精神,经履行调价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决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现行总量范围内,按照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的原则,提高诊查、护理以及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364项,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47项,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21项(见附件1)。
二、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取消“干部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11个项目,将现行干部病房、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及各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并明确配置及收费要求(见附件2)。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为最高每人每天每床25元;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每人每天每床25元的,按25元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负担;低于每人每天每床25元的,据实结算。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特别是收取“国家级知名专家”“省级知名专家”等项目费用的,相关人员必须符合项目规定的条件要求,严禁不符合条件要求擅自收费,确保向群众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
四、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培训解读,使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做好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价格政策以本通知为准,对各医疗机构核定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2.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2024年1月31日
相关附件: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xlsx 附件2: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