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0sybj/2023-00006
- 发布日期
- 2023-01-18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新城区养老医疗保险中心、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支持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诊疗工作,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4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要求,经研究,现调整价格管理权限和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统一到市级管理。
二、对“互联网首诊”等5个项目确定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医保首付比例(见附件1)。
三、同步调整“门诊诊查费”等4个历史价格倒挂的项目(见附件2)。
四、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对照本次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医保首付比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3年1月17日
相关附件:附件1:“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附件2:“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