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粮办【2026】49号
- 索引号
- 005452364/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5-1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有效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河南农投集团、河南储备粮集团: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4月30日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承担项目和资金管理职责。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项目储备和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分解下达项目计划;指导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级层面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块下达市级的资金由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谋划、筛选、审核和申报;承担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责任,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指出的问题整改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负责统筹管理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项目,组织并指导项目申报,确定每年项目种类、资金支持范围,负责项目审核,做好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协调。局财务审计处负责与省财政厅等资金审批部门对接,配合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及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等,统筹考虑本地区发展需求,常态化推进项目谋划和储备,逐级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储备项目须完成必要的初步论证,明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主体、建设时间等要素。对按照有关规定需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及时完成录入;未按规定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相关处室要根据资金渠道来源、政策支持方向,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仓储物流、应急保障、产业发展等方面子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项目按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排序。
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储备项目进行评估和排序,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充新项目,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高质量项目储备。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资金投向。
第十条 申报项目时,拟申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取得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项目资金拼盘完整闭合。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按照有关规定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的,应按要求编制,其编制格式、内容和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按照权限组织筛选、审核项目,要结合资料审查、专家审核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严格把关。对需报省粮食和储备局进行审核的项目,应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和汇总报送工作,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合规性、建设内容真实性、要件完备性、投资估算合理性等审核结果负责。对需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评审的项目应参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工作要求,做好本级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处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结合行业规划、项目储备库实际等提出受理意见。物资储备和应急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分别对项目申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情况研提意见。
第十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处收集整理所有意见,并对项目前期手续等形式要件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统一报送至国家或省有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安排,在项目获批后,按照要求分解下达项目计划。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至少每半年调度一次所有项目进展,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和权限,负责项目的日常调度、督导检查,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内容实施项目,严禁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报批程序。加强全过程资料管理,确保各类文件、记录、凭证、合同、设备参数、铭牌信息等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签署完备。项目单位选取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项目调度协调机制,至少每半年调度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送。省本级项目由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项目现场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资料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应形成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标准等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协调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核减直至收回财政资金等措施,确保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现场调研、联合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帮助项目单位落实财政资金。对于需要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支付资金的项目,要切实加强支付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严把资金支付关。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首要责任。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组织成立由相关人员构成的验收检查组,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参与验收检查。验收检查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
(一)建设内容与规模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重大变更;
(二)工程质量、设备性能及运行效果是否达到设计目标;
(三)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超支等现象;
(四)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前期文件、过程记录、竣工图、财务档案等)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五)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是否达到预期。验收检查组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逐级将验收结果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国家和我省相关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需要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验收检查的项目,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并按程序报备。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参与验收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设定科学、合理、清晰、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处会同各业务处室做好有关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财务审计处牵头负责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督促项目管理处室严格对照绩效目标,跟踪解决绩效评价反馈问题,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项目单位和项目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等处理措施: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的,财政资金到账一年后仍不按要求拨付至项目单位的;
(二)项目申报、审核、切块投资计划下达出现严重失误的;
(三)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按程序报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涉粮涉储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法纪,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审核、项目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导致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失泄密等严重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及我省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渠道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