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市监〔2024〕6号(联签11)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失效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
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法院、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医保、海关、人行、政数等部门:
为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建立市场经营主体“强制
退出制度”,不断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持续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共同制定了《平顶山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顶山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平顶山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分行
平顶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附 件
平顶山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
强制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我市市场资源配置及营商环境,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探索解决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长期未注销的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压降经营异常市场主体数量,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主体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解决经营主体注销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在平顶山市建立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明确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后满三年未注销并进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
三、明确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
(一)按照“谁登记、谁实施”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备选库。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申请人将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备选库提供给同级属地法院。
(三)同级属地法院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后,根据需要向属地市场监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医保、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查询涉及企业强制退出需要提供的信息,决定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启动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确定进行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最终的市场主体名单。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同级属地法院最终确定的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该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登记电子档案、该市场主体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3.同级属地法院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同级属地法院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的市场主体强制清算案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指定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出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六)企业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经营主体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七)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经营主体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法院等各部门应共同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立强制清算专项基金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开展业务培训
市场监督管理、法院等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交流,确保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落实、落细。
五、实施要求
本实施意见由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实施,试用期1年。
附件:1.1平顶山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小组名单
1.2平顶山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部门分工
1.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解决经营主体注销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