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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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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7 浏览次数: 浏览

平政〔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支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4日

 

 支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快推进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22〕13号)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农业全产业链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强力构建“一县一业、一镇一特、一村一品”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提升种养水平

1.做好优质果蔬培育。对新建或扩建果蔬生产园区500亩、1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标准塑料大棚集中连片2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日光温室集中连片100亩、2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扶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对新建或扩建小拱棚集中连片3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塑料大棚集中连片2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工厂化、智能化立体车间20座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年生产销售食用菌菌棒1000万棒以上、带动经营主体50户以上的重点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奖励10万元。

3.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对新建或扩建1个基础母牛存栏3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连续三年每年奖励2万元;对新建或扩建1个郏县红牛基础母牛存栏3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连续三年每年奖励5万元;对新建或扩建1个1000头畜位的重点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建畜位用于郏县红牛养殖的,连续三年每年奖励50万元;对每带动1个年出栏30头肉牛养殖大户的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奖励1万元;对每带动1个年出栏30头郏县红牛养殖大户的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奖励3万元。

4.强化生猪企业化生产。对连续两年生猪存栏超过10万头的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扩大鸽业养殖规模。对新建或扩建标准化鸽舍40座以上、新增种鸽10万对以上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龙头企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每新带动1个2500对种鸽养殖大户的,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养殖大户1万元。

二、抓实抓细三产融合

6.抓好粮食加工。对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初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或深加工能力3万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固定投资7000万元以上、初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或深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做好果蔬加工。对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分拣加工果蔬能力1万吨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分拣加工果蔬能力3万吨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年分拣加工果蔬能力5万吨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做好食用菌加工。对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加工食用菌鲜品能力3万吨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做好生猪加工。对新建或扩建年屠宰量10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加工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5亿元以上的猪肉制品(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抓好肉牛加工。对年新增屠宰量5000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新增屠宰量10000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年加工产值5亿元以上的牛肉(牛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提升乳鸽产品附加值。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屠宰乳鸽2000万只以上的初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年加工产值5亿元以上的鸽业精深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做好冷库和电商建设。对冷库规模达到20000立方米以上且正常使用的涉农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冷库规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涉农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上行网络销售)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三、健全完善发展载体

13.推进农业产业园和产业强镇建设。新认定1个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每成功创建1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1个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4.打造产业发展集群。新进入1个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打造1个年产值不低于5亿元、10亿元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群,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15.培育壮大“一村一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四、发展壮大经营主体

16.引育农业龙头企业。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

17.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新认定1个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8.加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五、全力打造农业品牌

19.推进农产品认证许可。对新登记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有机认证(仅限中绿华夏认证)的农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一项农产品再奖励2.5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奖励1.5万元,每增加一项农产品再奖励0.5万元。对成功续展换证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20.加快培育知名品牌。对新获得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知名农业品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1.加强绿色富硒农产品品牌培育。对新获得省知名农业品牌的富硒农产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鹰城名优”的富硒农产品品牌,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种植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的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2.宣传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优质农产品参加省政府安排的农交会、农洽会、豫沪合作、豫京合作等展示展销活动,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宣传推介我市优质特色农产品;对参与国家级展会获奖的参展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龙头企业新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创新驱动科技赋能

23.支持农业科技研发。每研发1项原发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并应用于涉农领域,对单位、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成功申报1项省级以上涉农科研项目,对单位、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科研成果每引进1家国家级或省级龙头企业,对单位、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24.支持新技术培训、推广、示范。将涉农新型经营主体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培训纳入“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培训计划;鼓励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现场培训指导,每年评选10大农技服务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支持企业领办农作物新技术展示基地,每新建1个基地,一次性奖励领办企业3—10万元。

25.抓好育种工作。支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新培育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领办新品种示范基地,每新建1个基地,奖励领办企业3—10万元。

26.抓好地方优良品种保护。积极培育郏县红牛优良品种,对国家级核心保种场,每年补贴保种经费100万元。

七、不断夯实基础保障

27.强化金融支持保障。通过搭建农业产融对接、农村产权评估交易、涉农经营主体信息共享“三个平台”,建立涉农经营主体“白名单”、贷款贴息“两项制度”,推广“党建+金融”模式,构建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合作共赢机制,引导涉农经营主体规范财务管理、提升诚信意识。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积极支持涉农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支持涉农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产品,开发“活体贷”“应收账款抵押贷”“税贷”“订单贷”等,实行最低利率支农和付息续贷政策,全力支持涉农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对于支持涉农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每年进行表扬奖励。对重点涉农龙头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制度,连续三年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贴。

28.盘活挖潜产业用地。推进以乡镇为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协调做好土地流转、托管等,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产业项目落地。对用地保障支持力度大、成效显著的村两委、合作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3—5万元。

29.鼓励争取产业政策资金支持。对争取中央、省财政预算内政策资金20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亿元以上农业产业项目的牵头部门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进行奖励。

八、其他产业支持政策

30.对优质果蔬、食用菌、肉牛、生猪、鸽业等主导产业以外的农业产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参照主导产业奖补政策进行奖励。

本文件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同时,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要结合本文件的实施,重点向涉农龙头企业的引育进行倾斜。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丨《关于印发支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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